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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中西医结合大数据联盟章程(草案)

复旦大学中西医结合大数据联盟章程(草案)



 

1541132999689207.jpg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全称:复旦大学中西医结合大数据联盟(以下简称大数据联盟),英文名称为 Association of Big Data, Integrative Medicine of Fudan University, 缩写为ABDIMFU。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在复旦大学中西医结合研究院指导下,联合医疗大数据领域产学研用等单位,聚集相关的医疗数据资源、服务平台和数据应用等三类主体资源的各级医院、研究院所、医学检验机构、信息平台、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体。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许可的范围内,履行政府授权和委托的职能,以中国创建“全球科技创新中心”总方针为指导,落实中西医结合医疗大数据发展和应用的具体工作要求,围绕医疗大数据技术链、产业创新链,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产学研用等机构在战略层面的有效结合,通过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和集成发展,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有效提升中西医结合医疗大数据关键技术创新水平,推动医疗大数据应用和学科发展,促进数据驱动的学科变革和模式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创新体系建设,促进中西医结合学科发展。

  

1541132999689207.jpg 第二章  联盟任务


  第四条 充分发挥联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医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组织学科热点问题调研,形成行业中西医结合医疗大数据重点科研和应用调研方案,提出促进中西医结合医疗大数据技术创新、学科和应用发展的政策建议。


  第五条 开展中西医结合医疗大数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探索数据采集、处理、使用等过程中隐私保护、数据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规范,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第六条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培训机构等联盟会员,开展医疗大数据相关人才培训,特别是多层次人才的知识更新和培训,提供成员单位医学科研设计和数据分析支持。


  第七条 组织开展优秀案例汇编、重点项目展示等宣传推广工作,构建政策资源库、临床资源库和公共数据资源库等三类公共数据库,定期编辑出版大数据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简报。


  第八条 组织医疗大数据产业链上的相关企业,进行供需对接活动,促进医疗大数据的技术服务、产品推广、项目协同等产学研合作,推动联盟会员间大数据建设项目合作,并逐步探索联盟内部会员之间数据共享机制。


  第九条 结合国家医疗大数据发展战略,发挥联盟作用,围绕大数据产业生态链,结合政府政策支持,推动中西医结合医疗大数据学科和应用发展,促进数据驱动的学科革新和模式创新。

  

1541132999689207.jpg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联盟以单位会员为主。联盟发起单位为复旦大学中西医结合研究院,联盟会员单位通过委派的代表在联盟行使职权。联盟会员委派的代表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在联盟担任职务的,可由该联盟会员单位重新推荐代表。


  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入会自愿,并由理事会决定;会员退会自由,但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


  第十二条 本联盟会员的权利包括:

  1. 享有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享有联盟工作的监督权和建议权;

  3. 会员优先参加联盟组织的论坛与活动;

  4. 优先获得联盟掌握的行业热点信息;

  5. 共享联盟内资源及成果;

  6. 优先向社会推荐会员产品与服务;

  7. 请求联盟为维护联盟会员合法权益提供帮助,委托联盟办理有关事项,以及获得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 本联盟会员的义务包括:

  1. 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2. 积极参与联盟有关活动,维护联盟合法权益,为联盟的发展献计献策;

  3. 积极推荐新会员;

  4. 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联盟会员之间真诚合作、反对一切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理事会审定,会员资格应终止:

  1. 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2. 严重违反联盟章程或行业自律公约的;

  3. 长期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十五条 会员加入联盟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联盟理事会或理事长审查通过;

  3.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1541132999689207.jpg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联盟组成:联盟设立理事会、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理事会为联盟最高决策机构;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专家委员会为联盟咨询机构。


  第十七条 联盟大会是联盟最高权力机构。联盟会议包括联盟大会和联盟大会临时会议,由半数以上联盟成员或理事会召集。联盟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半数以上联盟成员或理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联盟大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一(含)以上的联盟成员出席(包括现场出席、电话出席和书面委托)方可举行,联盟大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联盟成员三分之一(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联盟大会会议实行每个联盟成员一票制表决权。未到会的联盟成员可以电话方式出席或书面委托其他人代表出席并行使职权。联盟会员大会也可以通过通信方式召开,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联盟大会的职权

  1. 审议批准联盟章程;

  2. 审议批准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3. 选举联盟理事会;

  4. 对联盟变更和终止事项做出决定;

  5. 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联盟理事会为联盟最高决策机构,由联盟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当年任期期满的理事需由联盟大会选举产生,获得联盟大会一半以上的投票可以当选为理事。理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由秘书处提名,理事会审议和表决。设理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原则上由发起单位人员担任。联盟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决定联盟的重大事项,特殊情况时可临时召开。联盟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理事会会议,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单位出席(包括现场出席、电话出席和书面委托)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联盟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也可以通过通信方式召开,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联盟理事会的职权是:

  1. 审议和表决提交理事会的各项议案;

  2. 推选和改选理事(单位);

  3. 审议联盟章程修改案;

  4. 审议联盟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5. 审议联盟专业工作组,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组成;

  6. 决定联盟的终止和解散;

  7. 批准联盟管理制度;

  8.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二条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联盟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联盟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三条 联盟秘书处是联盟常设执行机构,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设秘书长一名,下设若干专业工作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开展工作。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会议通过产生,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2.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3. 拟定章程及修正案草案;

  4. 拟定联盟管理制度及修正案草案;

  5. 提出联盟专业工作组设置方案,并负责专业工作组的组织管理;

  6. 管理联盟的所有文件档案和其他资料;

  7. 组织实施联盟工作计划,并负责联盟的对外宣传;

  8.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联盟成立科学研究咨询、宣传培训、技术创新等相关工作组。联盟工作组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联盟承担的行业发展的意见与建议;

  2. 协助秘书处处理联盟成员间的沟通与协调事务;

  3. 联盟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咨询机构,由国内外知名技术、经济、法律和管理专家组成,由联盟秘书处提名,理事会会议通过,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四年。来自联盟成员单位以外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一人。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联盟秘书处提名、理事会会议通过。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有:

  1. 跟踪、了解、掌握和大数据创新与产业发展的最新动态,及时向理事会提供包括重点发展方向和保证措施等在内的相关信息和工作建议;

  2. 积极参与联盟相关的科技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技术政策、科技计划和产业促进思路研究,凝练提出联盟重大自主创新科技项目建议;

  3. 对秘书处各专业工作组工作的开展提供咨询和指导;

  4. 承担理事会委托的其他战略咨询或研究工作。

  

1541132999689207.jpg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复旦大学中西医结合研究院

复旦大学中西医结合大数据联盟

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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