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华人医师协会之中医医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世界华人中医医师协会。
第二条 本会由世界华人中医医师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国际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中医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中医师专业技术水平,致力于加强中医师队伍建设和行业自律性管理;维护中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加强国内外、行业内外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领域的学术交流;加强领域内的学科发展,提升中国中医师在亚洲乃至国际中医药领域的学术及临床研究地位;提高中医师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依法维护中医师的合法权益。
本会办会方针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本会作为世界华人中医师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围绕国家不同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坚持“引领科学发展、立足学科建设、普及中医医学知识、树立健康理念”的工作方向,带领广大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继承和发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精神,树立“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急功近利的行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学专家的学科引领带头作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卫计委、中国医师协会、世界华人医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上海市乌鲁木齐中路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团结和组织世界华人中医师,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学术活动,促进各国华人医学组织间的紧密联系和协同发展,加强医学各专业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相关中医药、针灸推拿等技术培训,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和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水平;
(三) 积极开展中医药、针灸、推拿等临床实践的研究,建立完善的中医药培训、考核体系,提升中医药服务质量,提高中医药学科技水平,促进中医药新技术、新成果的转化,提高广大中医师及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
(四)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期刊、医学科普读物、医学书籍、音像制品、学会通讯及信息资料等,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手段,提高交流的时效性和互动性,加强信息传递和扩大社会影响;
(五)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中医药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普及中医药卫生知识,增强人民群众自我保健意识,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六)积极配合政府职能转变,承办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医学科研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评审、药物疗效验证、医疗技术准入论证、制定和更新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等各项工作,参与有关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法规咨询工作;
(七)开展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加强中医药科学技术开发,兴办为群众健康保健服务、为会员服务、为学术活动服务的实体,使中医药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八)培养、发现和推荐优秀中医药科技人才。评选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积极宣传华人医师中的优秀典范,提升民族自豪感和荣誉感;
(九) 调查了解华人中医师在国(境)外的执业状况和心理诉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咨询服务工作;关心和帮助落后国家或地区的中医药发展,整合相关资源,促进其预防和中医药医疗水平不断提高;
(十)向党和政府反映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广大中医师的合法权益,开展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
(十一)开展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以及医药企业单位。
个人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五)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符合以上条件均可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单位会员应协助开展各项学术活动,并为本单位会员参加医学会组织的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定和人选;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连任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